家庭借贷纠纷
夫妻之间出具借条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夫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与之伴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对于处理夫妻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至关重要。通过对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所进行的构成要件式拆分,再将拆解的案件事实归入其中,可以进一步思考夫妻之间还有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纠纷中,丈夫可以为妻子代签诉讼文书吗王某和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是当然的同住成年家属,王某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是可以留置送达的,即视为送达。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双方是可以为对方签收诉讼文书的。
夫妻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配偶作为他人债务的担保人所签署的担保合同无效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即使配偶在该合同中未签名亦并不影响其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该保证人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作为财产共有人的配偶之同意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离婚时夫妻间的婚内借款应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实质上是对部分财产约定分别所有。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财产的约定所有和借款行为的区别,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夫妻一方向债权人的仅一笔转款行为不足以认定系其对配偶所负个人债务的追认根据《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配偶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债权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配偶曾就该借款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虽然配偶曾向债权人转款,但仅通过该一笔转款行为,即认定配偶有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债权人仍负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
夫妻一方对借款利息支付标准的自认效力是否及于夫妻另一方虽有夫妻一方认可,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难认定借贷双方对利息计算标准达成过合意,故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应不予支持,但是鉴于作为直接借款人的夫妻一方认可系争借款利率为24%,并愿意按24%的利率偿还出借人利息,故对于出借人要求直接借款人按24%利率偿还利息之主张,本院予以准许,但效力仅及于作出上述自认的直接借款人本人,而不及于夫妻另一方。
借款后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子女认为父母的汇款系赠予,应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否则应认定为借款在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依法向被告寄送诉讼文书被退回,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的手机号码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进行告知亦无回复,从而无法核实被告确切住址的情形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对其进行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人是否知情对离婚一方债务是否存在影响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司,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自己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法院确认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是否知情,应由抗辩方提供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