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借贷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这样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若无明确借贷合意,不能认定为借款民间借贷关系必须要具备借款的意思表示,恋爱期间的自愿转款行为,在没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视为赠与行为。成年人恋爱期间在感情、经济上的投入系双方自愿行为,应对各自行为后果负责。
同居关系及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借款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具体看债务产生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只要在同居期间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另外,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的个人债务。
夫妻之间打借条,离婚后需要还钱吗唐某、张某虽原系夫妻关系,且借贷的形成时间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是共同的,但不排除夫妻一方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夫妻之间的借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保护。(一)关于三万元借款的问题。唐某称该笔借款是其向案外人王某借款,由其出具借据后交由张某去取款,后没有取款而落入张某手中,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此,原审法院不予认定;(二)关于张某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问题。
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大额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即使不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规定的除外情形,也不再一概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大额债务,则应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之间出具借条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夫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与之伴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对于处理夫妻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至关重要。通过对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所进行的构成要件式拆分,再将拆解的案件事实归入其中,可以进一步思考夫妻之间还有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纠纷中,丈夫可以为妻子代签诉讼文书吗王某和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是当然的同住成年家属,王某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是可以留置送达的,即视为送达。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双方是可以为对方签收诉讼文书的。
夫妻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配偶作为他人债务的担保人所签署的担保合同无效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即使配偶在该合同中未签名亦并不影响其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该保证人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作为财产共有人的配偶之同意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离婚时夫妻间的婚内借款应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实质上是对部分财产约定分别所有。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财产的约定所有和借款行为的区别,二者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