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借贷纠纷
父亲未按期还款,出借方能否要求实际用款人儿子还款?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出借方可以要求实际使用人即借款人的儿子还钱吗?近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由签署欠条的胡某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驳回了原告要求实际使用人还款的诉讼请求。
“夫妻档”设立公司,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档”经营公司在实践中并不罕见,那么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当此类公司对外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作为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安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夫妻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借款?罗女士虽然主张何某将220万元借款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以及归还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该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却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由何某个人偿还罗女士2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而何某名下的个人财产远不足以偿还。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恋人之间转款是否产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恋爱期间一方以增进感情为目的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在判断是否超出“日常人情交往的范畴”时,要结合当事人自身的经济状况、消费水平、财物价值、款项金额、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和消费习惯等情况综合判断。
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判断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就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问题,本文重点讨论此问题。
未在借条上签字,妻子承担还款义务吗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虽然一般遵循“共债共签”原则,但仍以“未签”为例外。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黄某和妻子王某虽已离婚且借条上仅有黄某一人签字,但因案涉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亦参与了借款全过程,故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借款人黄某和王某共同向出借人吴某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后续利息。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股权转让,另一方不知晓且未基于股权转让而受益,受让的股权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股权受让而产生的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恋爱期间转账赠与 表情达意无需返还双方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结合李某的收入水平,其赠与杨某的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李某主张杨某恶意索取钱财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