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借贷纠纷
夫妻双方约定由—方承担债务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双方共同承担法院认为,李某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单某知道该财产约定,该约定对单某不发生效力。
论婚内借款协议的效力及其处理由于婚姻关系的隐蔽性,很多时候,难以判断借款用途是否系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实践中,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1)投资的财产是否为一个人所有;(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参与;(3)如果经营主体是法人,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如果符合以上几种情况,则可认定为一方因从事个人经营活动而借款。
浅析夫债妻还之例外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普遍增多。夫妻一方借款,债权人的起诉时往往将债务人配偶一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大多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支持原告的共同还款请求。但是往往使没有受益的配偶一方,利益遭受损失。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把握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标准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婚姻存续期与夫妻共同生活是两项重要标准,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更是实质性要素,系本质属性。审理中,应尽可能地查明婚内生活状况,平等重视和保护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利益,不能因涉案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有所忽视,也不能简单以举证责任作出推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因涉案债务存在转结借条的情形,且借条形成时二被告的夫妻感情处于相对较稳定状态,原告出借款项时有理由相信二被告均知情且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被告李某一直从事经营性活动,不管其从事何种经营性活动,理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受益,故涉案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购产或共有财产给付另一方从事个人经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又或者从事家庭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家庭事务,但未出具借条,离婚时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家庭经营或用于其他家庭事务,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万将其个人购产出借给另一方,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除作为借贷双方为夫妻关系的主体身份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在产生纠纷时应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夫妻债务应否“内外有别”?夫妻债务内部关系解决的是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关系,夫妻债务外部关系解决的是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关系,此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并不存在矛盾。
夫妻一方为了筹资开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而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形成的民间借贷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