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借贷纠纷
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西奥昆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电梯公司与宝龙蓝德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及合同更改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电梯公司实际安装电梯的台数为18台,合同总款项相应变更为45.4万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耿广升与王前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耿广升、王前进之间经协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以诚实信用为重,及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受合同赋予的权利,王前进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属违约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11条明确约定,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
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淑婷、黄静供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问题。因上诉人沈阳xx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虽然代为自来水公司收缴水费,但控制开关阀门是安装在住户室内,因此用户跑水与该公司没有直接原因,故上诉人沈阳xx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跑水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普讯兴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属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在原告履行完安装调试义务后,按照其向原告的承诺给付原告余款及安装费;被告辩称原告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属保修期内原告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的范畴,被告不应以此理由拒付余款和安装费,故被告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李林忠与河北省玄元文化艺术品经销有限公司、河北省玄元文化艺术品经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忠与被告玄元厦门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玄元厦门分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艺术品经销机构,其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拍卖时,是否对拍卖标的进行必要的鉴定,是否核实拍卖标的的有关情况,是衡量该公司是否谨慎经营和尽到专业机构应有的勤勉、注意义务的标准之一。
瞿胜利与张利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本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于2010年11月16日后是否发生过供货关系。瞿胜利承揽的9号楼于2011年6月封顶,且其未能提供2010年11月16日后所需钢材来源的证据,不能有效地证明其与张利军于2010年11月16日后没有发生过供货关系的主张,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北京万森群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缘鑫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双方建立的联营合作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焦点之一《电影项目《我的美丽王国》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第3条是否有效的问题,该条款系双方对影视公司回收投资事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故该条款应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李荣霞与高俊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李荣霞虽然提交了其进行法律咨询的相关发票和收据,但是其未能证明系因本案事由所进行的咨询,且高俊萍以返还款项承担法律后果已经足以弥补李荣霞的损失,故李荣霞要求高俊萍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华城公司与中冶置业公司签订的《金鱼池小区临时用电使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经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认为合法有效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张闻文与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与中视国丰中心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