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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借贷纠纷专栏简介

家庭借贷纠纷

  • 刘丹诉北京金国阳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1-04 点击:504次

    刘丹诉北京金国阳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金国阳光西城分公司是否有权代理海基置业公司与刘丹签订《位置预定协议书》。根据海基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海基置业公司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金国阳光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具有代理海基置业公司销售的权利。根据金国阳光公司出具的证明,金国阳光西城分公司负责XX的销售事务,金国阳光公司将其有权销售的项目分配给其分支机构西城分公司,应属于公司内部分工行为,而不属于转委托行为,相应的责任亦由金国阳光公司承担,故无需经过海基置业公司的同意。

  • 徐州华阳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奥特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29 点击:379次

    徐州华阳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奥特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双方签订合同后,其即委托淄博亮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合同所涉玻璃道钉,由华阳公司完成最后一道黄色喷涂程序。玻璃道钉完成后、喷涂前,北奥特公司未至华阳公司处验收,却要求解除合同,因联系不上北奥特公司,致使合同没能履行。北奥特公司从签订合同至今从未提到产品质量问题,华阳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驳回北奥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 内蒙古中星医药有限公司与红惠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8 点击:434次

    内蒙古中星医药有限公司与红惠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双方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真实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支付的200万元货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款到付货,逾期付货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超过15日未付货,则合同自动解除,供方必须一次性返还全部货款,逾期返还则按逾期还款总额的日0.3%支付逾期滞纳金,直至全部返还为止。

  • 刘刚与师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7 点击:430次

    刘刚与师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涉案房屋房屋虽属经济适用住房,但房屋购买时间系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且在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故双方之间的口头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刘刚要求确认口头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刘刚已收取师杰支付的协议对价款294860元,师杰亦入住涉案房屋多年,现涉案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刘刚亦应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

  • 高仙灵与冯守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3 点击:562次

    高仙灵与冯守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指标转让协议书》,实际上是团购房资格的转让,并非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这是一种期待利益,属债权范畴,该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受法律保护。

  • 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西奥昆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2 点击:465次

    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西奥昆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电梯公司与宝龙蓝德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及合同更改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电梯公司实际安装电梯的台数为18台,合同总款项相应变更为45.4万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 耿广升与王前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9 点击:462次

    耿广升与王前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耿广升、王前进之间经协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以诚实信用为重,及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受合同赋予的权利,王前进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属违约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11条明确约定,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

  • 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淑婷、黄静供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点击:440次

    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淑婷、黄静供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问题。因上诉人沈阳xx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虽然代为自来水公司收缴水费,但控制开关阀门是安装在住户室内,因此用户跑水与该公司没有直接原因,故上诉人沈阳xx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跑水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 北京普讯兴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点击:511次

    北京普讯兴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属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在原告履行完安装调试义务后,按照其向原告的承诺给付原告余款及安装费;被告辩称原告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属保修期内原告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的范畴,被告不应以此理由拒付余款和安装费,故被告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 李林忠与河北省玄元文化艺术品经销有限公司、河北省玄元文化艺术品经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
    日期:2016-09-22 点击:404次

    李林忠与河北省玄元文化艺术品经销有限公司、河北省玄元文化艺术品经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忠与被告玄元厦门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玄元厦门分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艺术品经销机构,其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拍卖时,是否对拍卖标的进行必要的鉴定,是否核实拍卖标的的有关情况,是衡量该公司是否谨慎经营和尽到专业机构应有的勤勉、注意义务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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