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借贷纠纷
瞿胜利与张利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本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于2010年11月16日后是否发生过供货关系。瞿胜利承揽的9号楼于2011年6月封顶,且其未能提供2010年11月16日后所需钢材来源的证据,不能有效地证明其与张利军于2010年11月16日后没有发生过供货关系的主张,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北京万森群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缘鑫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双方建立的联营合作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焦点之一《电影项目《我的美丽王国》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第3条是否有效的问题,该条款系双方对影视公司回收投资事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故该条款应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李荣霞与高俊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李荣霞虽然提交了其进行法律咨询的相关发票和收据,但是其未能证明系因本案事由所进行的咨询,且高俊萍以返还款项承担法律后果已经足以弥补李荣霞的损失,故李荣霞要求高俊萍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华城公司与中冶置业公司签订的《金鱼池小区临时用电使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经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认为合法有效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张闻文与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与中视国丰中心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义务。
岳阳市鹰翔商贸有限公司诉武汉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顶津公司对原告鹰翔公司主张本案债权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原告鹰翔公司曾向被告顶津公司主张过债权,被告顶津公司以孟志勇刑事案件结案前不办理结算手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在孟志勇刑事案件审结后,原告鹰翔公司在规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故基于以上理由,对被告顶津公司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界远洋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空调购销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上诉人采购人员在原审已认可并先付80000元空调款,剩余款项因蓝天大酒店未与上诉人结算,上诉人才拖欠空调款的,空调已经投入使用,上诉人也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上诉人应当及时支付欠款,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时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盟时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年、张雪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诉苑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周某名下,周某、田亚平与苑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如周某、田亚平在2010年3月30日前不将欠款还清,则将涉诉房屋产权变更为苑某。
上诉人辽宁丽业生物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辽宁民航物资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