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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借贷纠纷专栏简介

家庭借贷纠纷

  •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10-27 点击:54次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社会生活中广受关注,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为回应社会关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新增条文,为解决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
    日期:2023-10-15 点击:55次

    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包括: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情形等。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 丈夫去世留下百万欠款,如何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10-13 点击:48次

    丈夫去世留下百万欠款,如何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举债,后该方意外去世,其所欠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通过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一起了解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关法律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3-09-29 点击:47次

    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民法典》第1064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原《婚姻法》中并无对应内容,本条规定为新增条文,其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修改而来。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条内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

  • 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9-29 点击:65次

    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
    日期:2023-09-29 点击:43次

    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借款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借款发生前至离婚时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无共同生活之事实,无证据显示夫妻双方有因共同生活而需共同举债的必要,亦无证据显示其家庭有大额支出,且涉案债务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债权人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9-29 点击:68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应厘清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能仅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借款对象、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汇总
    日期:2023-09-29 点击:52次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汇总以举债一方通过配偶账户走账等情形推断是否与未举债一方达成“共债合意”,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举债配偶对举债配偶的走账事实知情;二是未举债配偶将已到账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不具备第二个条件,仅凭未举债配偶知情,不能达到夫妻“共享”这一举证程度,难以认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日期:2023-09-29 点击:47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所获利润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且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
    日期:2023-09-29 点击:46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所获利润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且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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