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视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成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参考案例 江油某某钙业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08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川18执复19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参与分配的要件是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取得执行依据、提交申请书、执行终结前。当主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未被强制执行前,债权人要求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关键在于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视为条件成就,应当准许债权人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