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不支付货款,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的债务人付款吗?
【裁判要旨】
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确实存在并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之债权存在并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了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
本案中,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9万元,确实存在也已经到期;C公司尚欠B货款100余万元,也是确实存在并已到期的;B公司碍于长期合作的友好关系,对C公司拖欠的货款,并不积极催讨;由于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又不主动要求向C公司归还欠款,导致B公司无力支付尚欠A公司的货款,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因此,A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