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中“发生债权转让的,受让方所在地即为协议履行地”的管辖约定无效,因受让方不确定且未参与缔结该条款。
出处:( 2022 )最高法民辖 14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案涉《借款协议》关于“协议签订地及实际履行地为 A 市 A 区,发生争议,由协议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约定,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借款协议》关于“如发生债权转让的,债权受让方所在地即为协议履行地”的约定,系合同当事人为第三方即受让方将来涉诉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这一协议管辖条款,故应当认定未生效。本案中,甲公司并未主张受让案涉权利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借款协议》关于由协议履行地法院管辖的条款,对甲公司有效,A 市 A 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总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的各相对方都只能处分自身权利,只能对彼此的权利作出约定,而不能对合同相对方之外的人的权利作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