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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能否转让?

日期:2024-07-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未经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能否转让?

出自「建筑房地产法律圈公众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

实务问题

QUESTION

未经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能否转让?在建筑行业,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例如,总承包商可能会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分包商或供应商,以抵消分包工程或材料的款项。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双方相互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并通过验收,且双方已经结算,那么工程款项债权的转让通常不会引起争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遇到承包商在双方尚未结算的情况下转让债权,这时工程款项的具体数额可能尚未明确,因此,当事人可能会对债权转让的有效性提出疑问。在司法实践中,当债权数额尚未确定时,承包商转让债权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将通过分析相关的司法判决案例,来探讨并总结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

裁判观点

MAIN IDEA

【支持观点】

1.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17号,法院认为,《债权转让协议》所载数额亦不影响协议效力,纬宇公司主张其与红垠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尚未结算因而债权转让协议虚假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根据案涉承诺书、相关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等证据认定红垠公司对纬宇公司工程款债权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

2.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号(公报案例),法院认为,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西岳山庄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

【不支持观点】

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11.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通过决算,明确了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且完成了交付施工资料、质量保修等义务的,此时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价款是纯债权,承包人是可以单方决定转让结算的债权。但是,承包人与发包人未经结算,承包人在合同中有权利也有义务,承包人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系概括转让,必须经合同相对方同意。否则,转让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受让人向发包人主张债权,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价款具体数额等提出异议,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将承包人列为第三人。

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185号,法院认为,债权转让应当是已经确定的债权,该债权没有附加债务,本案的债权尚不确定,并且花溪公司对星凯公司享有债权的同时对该工程负有大量债务,花溪公司偿还该工程项下债务的资金来源应为其对星凯公司享有的工程债权。该转让行为虽然可以清偿侯宏凯的债务,但会导致花溪公司因该工程产生的次生债务不能得到保护,故一审认定债权转让是对民事权利的滥用并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于法有据,该转让行为无效。

裁判理由

REASON

【支持观点】裁判理由综述

此观点主张,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并没有禁止此类债权转让的行为,因此,这类债权转让应被视为合法有效。此外,这种债权转让既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更没有侵犯到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为应被视为有效的。进一步而言,即便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债权金额尚未确定,这并不妨碍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如果原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尚未完成结算,新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进行结算,或者法院可以在处理未结算工程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时,通过鉴定或其他方法来确定债权金额。因此,不能仅因为金额尚未确定就否定债权转让的有效性。

【不支持观点】裁判理由综述

这一观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债权转让应当基于已经明确确定的债权,对于尚未明确的债权,不得转让。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既是承包方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如果工程款在未结算的情况下被转让,实际上等同于债权债务的全面转移。最后,由于建设工程债权涉及多方面的利害关系,如果允许债权转让,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这种转让行为应当被禁止。

实务总结

SUMMARIZE

上述不同观点客观呈现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它就摆在我们面前。我们不对上述不同观点进行评价,只是以此为契机,为广大建设工程领域的从业者,包括建设工程律师,提供一种视角,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规范含义和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

我们鼓励从业者们深入研究这些案例,分析不同法院的裁判思路,从而在处理类似事务时能够更加审慎和专业。同时,也希望通过这种探讨,促进法律界对于建设工程债权转让问题的深入思考,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

此外,我们也希望这些观点能够为法律或司法裁判者提供参考,以便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裁判时能够更加全面地考虑各方利益,平衡各方权益,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们希望通过这种开放的讨论,促进社会各界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关注和理解,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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