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 >> 债务担保纠纷

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公司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是否适用有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

日期:2024-07-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公司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是否适用有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

答:目前,有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一般性规定主要有:《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下同)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至第十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7条至第22条等,仅适用于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即所谓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并不适用于以担保为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不适用于公司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在解释上仅限于物上担保)的情形。

〔延伸阅读:高圣平著:《担保法前沿问题与判解研究(第五卷)——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条文释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62页〕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