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是否已经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答:回答本问题的关键是要明确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审查到什么程度。学说上,相对人审查义务的标准有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之分。实质审查强调相对人对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要进行审查。比如,公司担保决策机构是否真实召开了会议,会议程序是否有瑕疵,决议上的股东或者董事的签名是否真实,有无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但相对人作为公司之外的人,很难全程到场监控公司担保决议起草过程中的争议,也不可能参与公司内部整个决策过程。要求相对人进行实质审查对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因此,通说认为相对人仅负形式审查义务,即相对人仅对公司章程、公司担保决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审查。在形式审查标准之下,相对人无须审查公司担保决议的形成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如形成公司担保决议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程序、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须审查公司担保决议中的股东、董事签章是否真实。需要注意的是,对公司担保决议形式要件的审查,不限于审查公司是否提交了股东或董事签署的公司担保决议,相对人还应进一步与公司章程比对决议上签章的股东的一致性(但并不审查签章的真实性),以审查股东或者董事的身份是否属实,计算签章股东所持表决权是否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定最低比例(董事会作出决议时无此要求)。在关联担保情况下,需特别关注应当回避表决的股东是否参与了表决。至于公司以担保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等事由抗辩相对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
〔延伸阅读:高圣平著:《担保法前沿问题与判解研究(第五卷)——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条文释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80-83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