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贷新还旧"应视为原贷款合同已履行完毕,相应的抵押权也一并消灭
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12问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条分两款内容规定了承担不同责任方式的保证人的诉讼地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人民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的问题,下文将分解为12个问题予以解读。
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应否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经理代表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之间进行了多项与项目相关的活动,作为债权人的实际施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的身份:借条上也加盖了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因此,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借款主体为公司。公司内部对项目经理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且债权人对于借款的实际用途无法了解。因此,应该认定该款为公司借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一般保证人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此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保证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主债权合同的,是否具有担保效力1.保证人出具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书早于借款合同,是银行贷款活动中的正常现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该承诺书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明确、特定的。原《担保法解释》第22条(即民法典第685条第2款)也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担保,只要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即可向反担保人求偿,而不问担保人履行了何种担保责任类型。
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改变用途而未告知保证人却继续提供借款时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直到还清本息为止”这样约定有用吗保证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如何认定抵押权保护的期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规定的实质在于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在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应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
民间借贷房产抵押怎么办理在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中,债权人很少意识到将抵押物写入借贷合同,其次,即便有人意识到这个问题,但也只有极少数人知道接下来应该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房子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首续,这样的抵押才真正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