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应诉
企业出售时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能否导致原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企业出售合同中出卖人的资产评估报告虽然载明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但不构成出卖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而对债务重新确认的事由,买受人接受出卖人的资产时,未向特定的债权人作出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的,不应导致原债务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故该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的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被注销后即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被注销这一事实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向该债务人催收债权,也并无不当,仍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查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该条规定对于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具有参考意义。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吸纳了司法实践经验,对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作出了规定。
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关于民间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牵连的处理。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非典型涉套路贷民间借贷纠纷的审查与认定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处理虚高借款和实际出借部分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对于刑事判决没有认定为套路贷的借款金额(即“实”的部分),应作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处理,对于刑事判决认定为套路贷的借款金额(即“虚”的部分),则应予以驳回;观点二认为,既然生效刑事判决已对相关借款认定为犯罪,则在民事诉讼中应就全部借贷事实裁定驳回起诉。
范某安、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线索来源 2019年5月,公安机关侦办范某安团伙“套路贷”诈骗刑事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研判分析,认为该案交织的数起民间借贷纠纷涉及虚假诉讼的可能性较大,遂组织市县两级院检察人员成立办案组,依职权对该团伙所涉民事诉讼进行摸排,发现并办理该系列案。
胡某升与西安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检察机关在线索发现和案件审查中,需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案件事实。本案中,检察机关调取了另案多个法院审判、执行案卷材料,西安某公司财务人员银行转账记录,询问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明当事人就100万元债权以相同的银行凭证为证据,向不同法院通过诉讼主张债权这一基本事实。通过主动、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查实了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事实,实现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精准监督。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涉嫌伪造公章,出借人起诉借款人、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因该涉嫌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并不影响案涉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亦不影响保证关系的成立,故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时将涉嫌伪造印章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如何认定民刑交叉案件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在骗取贷款罪中,刑法否定评价的对象只是采用虚假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本身并非刑事法律规范评价的对象,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对该合同效力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