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后执行,申请执行
执行特定标的物灭失应另行起诉请求赔偿损失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的标的物根据物在交易中的取得方式可分为种类物、特定物。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是可替代性和价值的易得性。而种类物有较高的可替代性,其价值比较容易确定,往往有市场价格可供参考。而特定物则具有明显的个别特征,不具有可替代性或可替代的程度较低,且其价值不易确定。正是由于二者的上述本质区别,导致不同的物在执行时所适用的法律和执行方式不同。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成为股东而非设立公司的发起股东,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不考虑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参与分配的债权既包含本金也包含利息
法院可否以被执行人的实际出资人为夫妻关系,符合一人公司股东的出资特点及性质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上诉人蒋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庄某、海口某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及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郭某、雷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申请执行人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案外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除可以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另行依法诉讼主张权利。
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书面认可文件,仅有债权转让协议的,第三人能否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的中建和公司及其股东邯郸杰隆公司均已注销,在深德公司提供了其与中建和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且由邯郸杰隆公司的股东作出债权承继说明的情况下,抚顺中院及辽宁高院可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相关事实证据判断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可能为虚假以及中建和公司与其股东邯郸杰隆公司注销后权利义务承继问题。深德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主张,涉及各方实体权益,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仅以债权转让协议真伪难以确定以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申请确有不当。
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作为次债务人,收到法院的到期债权履行通知,应该怎么办?到期债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次债务人三方的权益。由于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除外)后,法院对异议部分就不得执行,因此实务中往往讨论更多的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护,而事实上在很多特殊的情况下,次债务人的权益保护也应当得到重视。本文就从次债务人的角度,通过相关的案例检索,分析和梳理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救济与保护问题。
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债权人也可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提起刑事自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而涉案的犯罪行为使债权人受到了较大损害,债权人有权利依法提起刑事自诉。但在提起刑事自诉时,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并符合一定的立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