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公司决议?
答:尽管《民法典》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分支机构在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是公司的意定代表机构,其代表权来自公司的授权,分支机构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必须根据公司的书面授权确定。同时,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于异常交易行为,还要受到公司法的特别规制。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无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利,也就无权代表公司授权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既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尚且需要公司以决议的形式授权,那么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就更需要公司以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将构成越权代表,仅在构成表见代表的情形下,相对人才能主张由公司或者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66-1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