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无需机关决议情形的规定?
答:《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企业对外提供大额担保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据此,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提供大额担保,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董事会决定,不应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无须机关决议情形的规定。当然,除大额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可以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有关规定。可见,就该问题的处理,不可一概而论。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44-145页;高圣平著:《担保法前沿问题与判解研究(第五卷)——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条文释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02页〕